
近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法院发布一则生意合同纠纷判定书,引发网友重视。
原告王某才、胡某子诉称,2017年9月,其在购买嘉兴祥生弘景房地产公司房子时遭受绑缚出售36万元车位。本年9月,南湖法院审理后以为,两边缔结《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其实在意思表明。被告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并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逼迫买卖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6万买车位,残疾业主告开发商“逼迫买卖”
据嘉兴南湖法院发布判定书,2017年8月19日,王某才、胡某子向嘉兴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祥生公司”)认购“玖熙花苑”地下停车位一个(车位编号D-314),总价360000元,并签署车位承认单。
同年9月14日,二人与祥生公司签定《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好祥生公司将该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二人。同日,二人向祥生公司出具承诺书,表明对车位价格自愿承受并赞同。同日,二人与祥生公司签定《浙江省产品房生意合同》,约好了二人购买坐落嘉兴市房子的相关联的内容。祥生公司分别向二人开具了车位款360000元、产品房预售款7494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4月,王某才、胡某子以为上述购买车位行为系强制买卖,故将祥生公司告上法庭。王某才、胡某子起诉称,原告王某才因故缺失左手,归于肢体三级残疾,依法不得驾驭机动车辆,原告胡某子生性胆怯,底子不敢驾驭机动车辆,两人都没有驾驭证,也从来就没购买机动车的计划,车位对两原告来说没有一点用途,因而不能承受祥生公司的无理要求,但鉴于其时房产开发企业都存在违法强制买卖行为,二原告不得已昧心签定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后,才选购了房产。二两原告以为,被告强制买卖行为违法,应该被确定无效,并36万元车位费。
在审理中,被告祥生公司供给了车位承认单、车位认购协议书、签约承认单、承诺书等依据,目的证明原告向被告正式购买产品房前,原告已屡次承认自愿购买车位,原告向被告购买车位是其自在实在意思表明,协议合法有用。
祥生公司以为,两边签定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实在意思表明,不存在显失公正或强制买卖景象,也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则。而原告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体残疾与案涉产品房及车位买卖无关。
法院判定:逼迫买卖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嘉兴南湖法院发布判定书,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两原告与被告祥生公司签定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归于无效合同。
南湖法院在审理中指出,从两边买卖过程看,两原告在与被告签定《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前,被告向两原告公示车位价格,原告自愿签定了车位承认单、签约承认单,对涉案车位性质、价格、产权等信息均有所了解并付清了悉数金钱,后两边签署《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两原告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是否施行买卖行为当有充沛理性考量,终究仍与被告缔结《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其实在意思表明。
一起,房地产商场归于竞赛商场,很多开发商可供挑选,被告非具有商场分配位置的经营者,答应其自主设置买卖条件。在两边买卖中,两原告并非无可奈何必须向被告购买产品房,原告如不能承受置办该地下停车位,其有权挑选不向被告购买产品房,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向其他开发商购买产品房,被告的行为并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也未违背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则。
此外,小区地下车位作为配套设备,答应开发商优先出售给业主也契合买卖习气,原告虽身体残疾但不影响其对买卖行为作出理性判别,故两原告以为被告归于逼迫买卖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年9月,南湖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王某才、胡某子的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毛淑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