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新版《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归集处理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Part 1
本办法规则,单位及其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缴存住宅公积金。
新树立的单位应当自树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单位及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
单位新招用或许新调入员工的,应当向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员工个人缴存挂号。
新招用的员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宅公积金。新调入的员工从调入单位发放薪酬之日起缴存住宅公积金。
员工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别离乘以员工自己和所在单位的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之和。
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员工薪酬构成,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履行。
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发布的员工月最低薪酬标准,不得高于市核算部分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的三倍。
Part 2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归集处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公积金参缴规模和缴存份额有变。
新办法规则应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单位是:
(一)国家机关、工作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出资企业、港、澳、台商出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济安排;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常驻本市代表安排。
比本来增加了“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等”,“ 乡镇集体企业”、“ 乡镇私营企业”也别离修正为了“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一起,应参缴员工规模也扩展了。
本来仅仅要求“与用人单位树立和构成劳作联系的从业人员”应缴存住宅公积金。
新办法修正为:
“(一)归入国家行政编制、工作编制并收取薪酬或许伤残补贴的人员;(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作联系并收取薪酬或许伤残补贴的人员。”
并新增“我国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能够依照本市有关规则缴存住宅公积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参照本办法缴存住宅公积金”等条款。
也就是说,我国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被归入了公积金参缴规模。
再者,在详细缴存份额方面,新办法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员工和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能够请求将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下降至5%以下或许缓缴住宅公积金。
单位请求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或许缓缴住宅公积金的,应经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经过,并经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审阅后实施。下降缴存份额弛缓缴住宅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越一年。
Part 3
新版《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归集处理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归集处理办法》的告诉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归集处理办法》经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本告诉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9年9月24日
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归集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公积金归集处理,保护住宅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和《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的归集处理,包含住宅公积金的挂号、缴存等。
第三条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担任全市住宅公积金归集处理。
第四条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托付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确认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处理住宅公积金结算等归集金融事务。
第五条单位及其员工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缴存住宅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含下列规模:
(一)国家机关、工作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出资企业、港、澳、台商出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济安排;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常驻本市代表安排。
本办法所称员工包含下列人员:
(一)归入国家行政编制、工作编制并收取薪酬或许伤残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作联系并收取薪酬或许伤残补贴的人员。
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能够依照本市有关规则缴存住宅公积金。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新树立的单位应当自树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单位及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缴存挂号。
单位称号、地址等挂号事项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单位改变挂号。
单位由于兼并、分立、吊销、破产、闭幕或许退出商场停止的,应当在单位停止前由原单位或许清算安排向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单位刊出挂号。
第七条单位新招用或许新调入员工的,应当向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员工个人缴存挂号。
员工名字、身份证号码等挂号事项改变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员工个人改变挂号。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新招用的员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宅公积金。新调入的员工从调入单位发放薪酬之日起缴存住宅公积金。
第九条员工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别离乘以员工自己和所在单位的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之和。
第十条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员工薪酬构成,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履行。
新招用员工和新调入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员工自己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薪酬,在招用或许调入年度内遇全市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致调整的,缴存基数不再从头核定。
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发布的员工月最低薪酬标准,不得高于市核算部分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员工月平均薪酬的三倍。
第十一条员工和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详细缴存份额由市住宅公积金处理委员会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困难单位能够请求将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下降至5%以下或许缓缴住宅公积金。
单位请求下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或许缓缴住宅公积金的,应经员工大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经过,并经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审阅后实施。下降缴存份额弛缓缴住宅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越一年。下降或许缓缴事由消失后,单位应当康复到规则的缴存份额或许补缴缓缴的住宅公积金。
第十三条员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员工薪酬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员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和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缴存到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宅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补缴欠缴的员工住宅公积金。核算补缴的住宅公积金数额时,应当依照单位或许员工供给的相关证明资料确认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员工不供给证明资料的,能够依照市核算部分发布的上年度员工平均薪酬确认。
第十五条员工由于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宅公积金的,由单位向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员工住宅公积金封存手续;员工由于到新单位工作等原因康复缴存的,由新单位向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处理住宅公积金启封和缴存手续。
员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或许本市行政区域外员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能够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则,处理住宅公积金异地搬运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树立员工个人住宅公积金明细账,供员工查询。
第十七条本市住宅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八条住宅公积金自存入员工住宅公积金账户之日起依照国家规则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应当活跃创造条件,经过电子信息化途径处理账户树立、缴存、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等事务,为缴存单位和员工供给快捷、高效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参照本办法缴存住宅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除第十七条外,本办法所称年度均指天然年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住宅公积金归集处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和《关于调整滨海新区企业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有关方针的告诉》(津公积金委〔2017〕9号)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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